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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2851
     

      一、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由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问题
      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真实发生,但既未申报税前扣除,也未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支出,由于对此支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其差错的重大性影响等因素需要客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因此应提供有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说明,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判断的参考。

      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对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证据进行审核,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判断,对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否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是否需要作递延所得税的追溯调整或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等事项做出说明。

      税务机关评估或稽查调整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不适用本公告。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要求
      公告规定,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原规定针对弥补亏损需提供的鉴证报告没有金额限制,考虑到纳税人税收成本等原因,对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由企业自行弥补。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鉴证报告要针对该亏损额发生年度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出鉴证及说明。

      若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实施了税务稽查或者纳税评估,且稽查或评估已涉及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并有结论的,纳税人应作说明,可以不附报鉴证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税务机关可从系统中自行调取《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税企交换意见书》允许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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